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竞价及签订交易合同等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转让的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北交所按照公告确定的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按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拍卖方式的,按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按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采用其他竞价方式的,由北交所组织实施。

  第四条信息披露公告中确定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动态报价活动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进行,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动态报价具体活动按照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北交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除涉及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外,交易双方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直接签约。

  第六条标的企业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八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条北交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北交所依据交易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