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客户交易资金结算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所涉及的客户交易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保证金是指投资人按北交所发布的相关公告约定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经济保证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指投资人依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客户交易资金结算工作包括保证金的收付、交易价款的收付及其他与交易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北交所设立结算部门,开设独立的交易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专门负责客户交易资金的收付及管理。

  第五条北交所相关人员应对客户交易资金的收付情况严格保密,交易资金应在交易各方及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间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客户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七条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结算交易资金,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结算交易资金的,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收付凭证。

  第八条 客户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