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实物资产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实物资产拍卖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  
第七条 拍卖机构应根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北交所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 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交所确认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不得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二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办理实物资产转让有关手续。  
北交所应对《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北交所存档。
  第十七条 保证金、交易价款应按照北交所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北交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第十八条 北交所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买受人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实物资产转让拍卖过程中,应接受北交所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实物资产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第二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与拍卖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