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顾问服务费是指为委托方提供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00以下


0.2


1000 以上10000以下


0.1


10000 以上


0.05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单笔单向协议转让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5%。单笔单向竞价转让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四、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服务费一般以人民币结算。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支付服务费。


六、实物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200681日起施行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